缴存基数
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1938元(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646元×3倍)。
3、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缴费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缴存比例
特殊情况
缴存单位已连续两个年度亏损的(民营企业亏损满一个年度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指1%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效益情况好转后,在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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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0年深圳市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地址: